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97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纳敏,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昆明市盘龙区山恋水酒水经营部。
经营场所:昆明市盘龙区北辰小区茶花苑*幢*单元*层附*号。
经营者:吕杰英。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盘龙区山恋水酒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盘龙区山恋水酒水经营部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盘龙区山恋水酒水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7元,减半收取计683.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