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398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彬,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小虎食品便利店,,住所地郑州市**一马路**经营者:刘国路。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小虎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