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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洁芳卫浴工贸有限公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民辖终114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洁芳卫浴工贸有限公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洁芳卫浴工贸有限公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武汉市洪山区红飞建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辖终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洁芳卫浴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大泳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业应,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审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红飞建材经营部。

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号文泉书苑商铺附**号,注册号420111600346832,经营者李飞红。

上诉人福建省洁芳卫浴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王子儒、原审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红飞建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初1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洁芳卫浴工贸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王子儒及原审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红飞建材经营部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指控福建省洁芳卫浴工贸有限公司和武汉市洪山区红飞建材经营部均实施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其中,两被上诉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武汉市洪山区红飞建材经营部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因此湖北省武汉市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

同时,武汉市洪山区红飞建材经营部的住所地也在湖北省武汉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虽然福建省洁芳卫浴工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也享有管辖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和王子儒可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福建省洁芳卫浴工贸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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