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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姚杰欣、鲁山县汇丰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4民初60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姚杰欣、鲁山县汇丰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姚杰欣,鲁山县汇丰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初60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784751(1-1)。

主要负责人:焦德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杰欣,男,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鲁山县汇丰加油站,住所地:鲁山县城西三里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0AWEU0G。

主要负责人:姚杰欣,该站站长。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鲁山县汇丰加油站、姚杰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以其已与鲁山县汇丰加油站、姚杰欣签订调解协议,且协议约定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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