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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湛江市霞山区八号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8民初28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湛江市霞山区八号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区八号玩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民初28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庆军,广东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八号玩具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三和综合市���内*号铺。

经营者黎志超,1991年4月26日出生,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八号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沈  乃  超审判员 ���王凤云审判员 侯  英  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 阳 荣 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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