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411号之一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路13号嘉义科技园8栋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方沃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306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家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家志,男,汉族,1989年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南方沃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家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因本案须以(2016)粤03民初2590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作出(2016)粤03民初14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
2017年7月3日,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