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369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乐成万顺通讯经营部。
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清远路**号。
经营者:蔡玉平。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乐清市乐成万顺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