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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坊子区玖一卫浴厂、崔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民终773号
案件名称潍坊市坊子区玖一卫浴厂、崔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坊市坊子区玖一卫浴厂,崔荀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民终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坊子区玖一卫浴厂。

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办夹河套村。

经营者:张伟,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春斐,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来军,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荀,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潍坊市坊子区玖一卫浴厂(以下简称玖一卫浴厂)因与被上诉人崔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7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玖一卫浴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春斐、马来军,被上诉人崔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玖一卫浴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崔荀的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1、崔荀在本案中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4,而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是对技术特征“长条状凹槽”作进一步限定,但权利要求1中对此没有提及,不存在相应的引用基础,故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无法清楚限定,也就无法进行是否侵权的技术特征比对。

2、玖一卫浴厂官网展示的A1型恒温阀产品仅为外部形状,看不到产品的内部结构特征,崔荀从淘宝网店公证购买的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只是外包装与玖一卫浴厂官网展示的外包装相同,无法进行内部结构特征的比对,崔荀也无证据证明淘宝网店与玖一卫浴厂有任何关系,故无法证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是玖一卫浴厂生产,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3、崔荀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玖一卫浴厂生产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而获利,一审法院判决玖一卫浴厂赔偿崔荀1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二审庭审中,玖一卫浴厂当庭补充如下上诉理由: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没有侵害崔荀的涉案专利权。

崔荀辩称,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清楚;

2、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企业名称、地址、服务热线、网址、二维码等相关信息均指向玖一卫浴厂,并与玖一卫浴厂官网载明的相关信息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系玖一卫浴厂生产。

3、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适当。

4、玖一卫浴厂的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崔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玖一卫浴厂: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崔荀ZL20112020××××.9号“开关节流注水陶瓷阀片组件及装有该组件的冷热水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恒温阀;

2、赔偿崔荀经济损失50万元(含崔荀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8800元和证据保全费用1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6月2日,崔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开关节流注水陶瓷阀片组件及装有该组件的冷热水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12年7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崔荀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专利号为ZL20112020××××.9,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权利要求共7项。

一审中崔荀明确其请求保护的专利权利范围为权利要求4,内容如下:是关于瓷片的结构,该瓷片是由一个动片和一个定片,动片可以围绕定片的轴心来转动,定片上有四个通孔(A、B、C、D),他们分别为冷、热水的进、出口,动片上设有两个凹腔(E、F),其特征在于:定片上四个通孔(A、B、C、D)在圆周方向上两两靠近,形成两组,并以圆心相对称,动片上的两个凹腔(E、F)形状相同且以圆心相对称,动片上每个凹腔可将定片上每组的两个通孔同时连通或断开,有一个长条的凹槽,设定在定片上的两组通孔之间,有了这个凹槽之后,动片上的两个凹腔EF和凹槽连通的时间实现注水,瓷片不但有双开关双节流的功能,还可以实现向太阳能热水器的水箱注水。

2016年3月3日,崔荀的委托代理人沈得志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利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操作:1、打开360安全浏览器7.1,对打开的360网页页面进行部分截图打印,共1页;

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jiuyiweiyu.com/,进入网页,并打印该页面,共1页。

2、点击页面上方“公司简介”,进入网页(http://www.jiuyiweiyu.com/channels/3.html),并打印该页面,共1页。

3、点击页面上方“产品展示”,进入网页(http://www.jiuyiweiyu.com/channels/3.html/5.html),并打印该页面,共1页,点击该页面“传奇-土豪金”,进入网页(http://www.jiuyiweiyu.com/contents/5/68.html),并打印该页面,共1页。

4、返回“产品展示”页面(http://www.jiuyiweiyu.com/channels/3.html/5.html);

点击“产品展示”页面下方的“2”,进入该页面(http://www.jiuyiweiyu.com/channels/5_2.html),点击该页面“009-银”,进入网页(http://www.jiuyiweiyu.com/channels/5/61.html),并打印该页面,共1页。

5、返回“产品展示”页面(http://www.jiuyiweiyu.com/channels/5_2.html),点击“产品展示”页面下方的“3”,进入该页面(http://www.jiuyiweiyu.com/channels/5_3.html),并打印该页面,共1页;

点击该页面“A1”,进入网页(http://www.jiuyiweiyu.com/channels/5_34.html),并打印该页面,共1页。

6、点击页面(http://www.jiuyiweiyu.com/channels/5/34.html)上方“销售网络”,进入该网页(http://www.jiuyiweiyu.com/channels/9.html),并打印该页面,共1页。

7、点击页面(http://www.jiuyiweiyu.com/channels/9.html)上方“联系我们”,进入该网页(http://www.jiuyiweiyu.com/channels/10.html),并打印该页面,共1页。

2016年4月29日崔荀委托代理人沈得志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公证员周祥河和宗勇,在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如下操作:1、由两公证员对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沈得志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清洁性检查;

2、在两公证员的监督下,沈得志使用上述经查验过的计算机上网操作,进入淘宝网网络平台购买商品两件。

沈得志在网络购买过程中对相应的网页页面进行截图打印,共取得页面资料12页。

2016年5月3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收到中国邮政邮包一件(单号9610095987461)经公证员周祥河与周勇查验,邮包包装完好。

2016年5月10日崔荀委托代理人沈得志来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在两公证员监督下对包裹现状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一张,并对快递详情单进行复印。

接着,沈得志对上述邮包进行拆封,邮包内有商品共计二件、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一页,并对商品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三张,且对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进行复印。

最后,沈得志使用公证处计算机上网,以“不是夜的0黑”账户名登录淘宝网网络平台(www.taobao.com),打印“交易详情单”网页页面,共4页。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崔荀是否为涉案ZL20112020××××.9号“开关节流注水陶瓷阀片组件及装有该组件的冷热水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即原告的主体是否适格,包括该专利现在的法律状态;

二、玖一卫浴厂是否具有侵害崔荀涉案专利权的事实和行为;

三、崔荀要求判令玖一卫浴厂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及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首先,崔荀是否享有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崔荀作为ZL20112020××××.9号“开关节流注水陶瓷阀片组件及装有该组件的冷热水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

涉案专利于2016年5月12日权利人由崔荀变更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但在2016年5月12日之前,崔荀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证明玖一卫浴厂侵权行为的公证书制作时间为2016年3月3日,即玖一卫浴厂在崔荀享有专利权的时间内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崔荀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适格;

其次,两份专利年费缴纳收据,证明崔荀已经缴纳了涉案专利2015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1日以及2016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1日之间的专利年费,涉案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玖一卫浴厂是否具有侵犯崔荀涉案专利权的事实和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经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体现如下技术特征:1、被诉侵权产品是关于陶瓷阀片的结构,体现了该瓷片是由一个动片和一个定片组成,动片可以围绕定片的轴心来转动;

2、被诉侵权产品体现了定片上有四个通孔(A、B、C、D),它们分别为冷、热水的进、出口,动片上设有两个凹腔(E、F),其特征在于:定片上四个通孔(A、B、C、D)在圆周方向上两两靠近,形成两组,并以圆心相对称,动片上的两个凹腔(E、F)形状相同且以圆心相对称;

3、被诉侵权产品体现了动片上每个凹腔可将定片上每组的两个通孔同时连通或断开,被诉侵权产品体现了有一个长条的凹槽,设定在定片上的两组通孔之间,有了这个凹槽之后,动片上的两个凹腔EF和凹槽连通的时间实现注水,瓷片不但有双开关双节流的功能,还可以实现向太阳能热水器的水箱注水。

经与崔荀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了崔荀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玖一卫浴厂在一审庭审中主张权利要求4是引用错误,不能作为比对的依据,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将被诉侵权产品所体现的技术特征与崔荀所主张的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所体现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故对玖一卫浴厂的该主张,不予采信。

玖一卫浴厂辩称崔荀提供的恒温阀包装仅仅显示玖一卫浴厂的地址名称电话,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于玖一卫浴厂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通过合法渠道购买,产品上有玖一卫浴厂的商标及产品说明书,所有的信息都指向玖一卫浴厂,且与玖一卫浴厂在其官方网站展示的恒温阀(型号为A1)状态完全一致,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假冒产品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该产品是玖一卫浴厂制造。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了崔荀所主张的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落入崔荀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玖一卫浴厂的行为侵犯了崔荀的涉案专利权,故崔荀要求玖一卫浴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鉴于崔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玖一卫浴厂实际获利情况,也无专利许可使用费进行参考,故一审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类别、玖一卫浴厂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万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玖一卫浴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崔荀第ZL20112020××××.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玖一卫浴厂赔偿崔荀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三、驳回崔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玖一卫浴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崔荀负担1760元,由玖一卫浴厂负担704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玖一卫浴厂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玖一卫浴厂生产的A1型恒温阀实物一个,拟证明玖一卫浴厂生产的恒温阀产品在其网官中有展示,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只是外观形状和外包装相同,但内部结构特征并不相同,玖一卫浴厂只生产不带上水功能的,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并非玖一卫浴厂生产,而是他人冒用玖一卫浴厂名义生产的假冒产品;

证据2、专利号为ZL20102024××××.9“一种恒温龙头上的多功能阀”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打印件一份,拟证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没有侵害崔荀的涉案专利权。

经质证,崔荀对证据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仅是玖一卫浴厂生产的恒温阀产品中的一种,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涉案被诉产品非玖一卫浴厂生产;

证据2的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长条状凹槽技术特征,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不同,玖一卫浴厂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本院认为,对于玖一卫浴厂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应予确认,但该证据与玖一卫浴厂主张的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是他人冒用其名义生产的假冒产品之间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对证据1不予采信;

证据2的真实性应予确认,对其证明力本院将在焦点论述部分一并予以阐述。

崔荀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23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一份,拟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玖一卫浴厂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案外人温州洪丰卫浴有限公司就涉案ZL20112020××××.9号实用新型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第323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ZL20112020××××.9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7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2-4、权利要求5-7引用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二审庭审中,将崔荀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崔荀主张保护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玖一卫浴厂对于两者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没有异议。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崔荀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二、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为玖一卫浴厂生产,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玖一卫浴厂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四、玖一卫浴厂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关于崔荀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问题。

玖一卫浴厂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但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长条状凹槽(G)”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提及,不存在相应的引用基础,故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无法进行是否侵权的比对。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权利要求1已限定了所要求保护的开关节流注水陶瓷阀片组件“包括一个定片和一个动片”,“定片上有四个通孔”,“定片上四个通孔在圆周方向上两两靠近,形成两组,并以圆心相对称”,“动片上设有两个凹腔”。

权利要求4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限定“所述的长条状凹槽(G)设置在定片(2)上的两组通孔中间,凹腔和凹槽相连通时实现注水”。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已清楚地限定了动片、定片、凹腔、两组通孔的关系,权利要求4也已清楚地限定了凹槽与通孔、定片、凹腔的关系,尽管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包括“长条状凹槽”,但根据权利要求1、4限定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长条状凹槽的位置,以及与其他特征间的关系。

因此,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对此问题也已作出明确认定,并在此基础上维持了涉案专利权有效。

玖一卫浴厂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无法进行是否侵权的比对,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为玖一卫浴厂生产,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玖一卫浴厂主张其生产的恒温阀产品不带上水功能,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内部结构特征不同,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并非玖一卫浴厂生产,而是他人冒用其名义生产的假冒产品。

本院认为,涉案被诉侵权产品A1型恒温阀系崔荀通过公证处公证从淘宝店购买,来源合法,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玖一卫浴厂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服务热线、网址、二维码等相关信息,玖一卫浴厂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亦认可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及产品外观形状与其生产的产品完全相同,玖一卫浴厂虽主张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系他人假冒其名义生产,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存在他人假冒其名义生产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况。

因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合理推定玖一卫浴厂是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玖一卫浴厂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本院二审中,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与崔荀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玖一卫浴厂对于两者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没有异议,故涉案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崔荀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关于玖一卫浴厂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玖一卫浴厂主张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提交了专利号为ZL20102024××××.9“一种恒温龙头上的多功能阀芯”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一份证明其主张。

本院认为,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时间早于崔荀的涉案专利申请日,可以认定为现有技术,但该现有技术并未公开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长条状凹槽设置在定片上的两组通孔中间”这一技术方案,现有技术虽在动片上设置有导水槽,但其导水槽并不具有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长条状凹槽所能实现的向太阳能热水器的水箱注水的功能,两者在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方面均不相同,并非相同的技术方案。

因此,玖一卫浴厂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四、关于玖一卫浴厂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因涉案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崔荀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玖一卫浴厂擅自生产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崔荀的涉案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责任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由于崔荀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玖一卫浴厂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也无专利许可使用费进行参照,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玖一卫浴厂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崔荀为本案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法酌定玖一卫浴厂赔偿崔荀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玖一卫浴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潍坊市坊子区玖一卫浴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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