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9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京口区学海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恒美嘉园东商铺********号。
经营者:秦叶慧,女,汉族,1980年1月9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云,女,汉族,1978年10月14日生,住江苏省,系该超市店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京口区学海百货超市因与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1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京口区学海百货超市和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2017年7月27日,京口区学海百货超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京口区学海百货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京口区学海百货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京口区学海百货超市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