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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肇庆市鼎湖区桂城声讯器材经营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23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肇庆市鼎湖区桂城声讯器材经营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区桂城声讯器材经营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23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肇庆市鼎湖区桂城声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经营者:梁机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简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焕,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焕,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鼎湖区桂城声讯器材经营部、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2729.0、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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