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23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肇庆市鼎湖区桂城声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经营者:梁机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简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焕,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焕,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鼎湖区桂城声讯器材经营部、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2729.0、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