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656号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下浦郑村。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荣高饰品厂,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塘下郑村。
经营者:吉明喜,男,1987年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
被告:义乌市楚创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溪东路51号一楼。
经营者:吉明喜,男,1987年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荣高饰品厂、义乌市楚创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