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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大城县美萨佳士达食品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洪民三初字第69号
案件名称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大城县美萨佳士达食品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大城县美萨佳士达食品有限公司,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园平价超市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三初字第69号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788号。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董事长。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1号江中药谷。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安江,江中集团法务部职员。

被告大城县美萨佳士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平舒镇八方村北富民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高凤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振文,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园平价超市,经营场所: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街89号。

经营者:陶国胜,住南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城县美萨佳士达食品有限公司、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园平价超市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请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万元。

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预交13818元),减半收取,由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650元,退回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101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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