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727号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表人:吴津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津津,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世星,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卡尼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陈声兰。
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卡尼饰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世星与广州市卡尼饰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声兰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过程中,2017年7月20日,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全部诉讼请求为:判令广州市卡尼饰品有限公司赔偿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0000元。
随后,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已进行开庭审理,法庭辩论已终结,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广州市卡尼饰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则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