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3民初692、693号原告:王征宇,男,汉族,1969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喜得亮照明电器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经营者:廖矩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喜炜,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征宇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喜得亮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24××××.9、ZL20143026××××.7)纠纷两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王征宇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将库存侵权产品及用于生产侵权产���的模具交由原告销毁;
2、判令被告赔偿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123024××××.9专利权的损失及维权合理成本共计人民币7万元,侵犯专利号为ZL20143026××××.7的专利权的损失及维权合理成本共计人民币5万元;
3、被告承担本两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款名为“装饰灯具”的外观设计专利,2012年12月12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24××××.9,该专利合法有效。
原告于20l4年8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款名为“LED灯(W885)”的外观设计专利,2015年1月7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26××××.7,该专利合法有效。
原告设计生产的专利产品用于照明领域,相比同类市场产品,美观大方,方便实用,原本能给原告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大量仿造生产、销售原告的专利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两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喜得亮照明电器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王征宇专利名称为“装饰灯具”(专利号ZL201230249938.9)、“LED灯(W885)”(专利号ZL201430268720.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喜得亮照明电器厂向原告王征宇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其中人民币20000元已当庭履行完毕,剩余人民币10000元于2017年7月21日之前付清(款项支付至开户名:郭林,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华侨城支行,账号:62×××72);
三、若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喜得亮照明电器厂未能在2017年7月21日之前付清剩余款项,则原告王征宇有权以人民币20000元数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王征宇在收到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喜得亮照明电器厂支付的全部款项后,就本两案所涉事实不再向被告主张其它权利,本两案纠纷就此了结;
五、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王征宇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