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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辉帅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724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辉帅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辉帅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24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孝青,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大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辉帅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人民路74号。

法定代表人:浦剑岳。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辉帅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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