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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语与佛山市烟斗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东华新城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676号
案件名称刘正语与佛山市烟斗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东华新城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正语,佛山市烟斗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东华新城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盈创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676号原告:刘正语,男,汉族,1980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伟林,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烟斗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卢文学,总经理。

被告:汕头市东华新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徐永康。

被告:东莞市盈创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业文,总经理。

原告刘正语诉被告佛山市烟斗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东华新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新城公司)、东莞市盈创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创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刘正语诉称,其是ZL20153034××××.3号“沙发(H608)”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为使消费者接受该专利产品,原告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及财力。

2016年11月,原告发现三被告生产、销售的沙发外观与上述专利设计相似。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故诉请判令三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153034××××.3的“沙发(H608)”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停止生产、销售沙发(雅迪斯);

2.赔偿原告外观侵权损失费100000元;

3.承担本案的公证费2400元;

4.承担原告因本案而产生的调查取证费用45600元;

5.承担原告因本案而产生的交通费等费用16000元;

6.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盈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15年8月已未在工商登记地生产经营,公章及营业执照等文件放置在股东黄世蓉位于广东省宝安区的住所内,该住所地址为其住所地,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根据该规定,盈创公司的住所地要么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要么是工商登记地。

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执行法人的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组织事务的机构所在地。

根据盈创公司所述,其公章和营业执照等文件所在地为股东黄世蓉的住所,显然不是一个办事机构。

盈创公司据此主张其住所地在广东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故盈创公司的工商登记地为其住所地,即广东省东莞市。

另外,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初步显示,其在被告东华新城公司处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盈创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东莞市盈创皮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东莞市盈创皮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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