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1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花都商埠鲁鹏童车经营部。
经营场所:山东省菏泽市花都商埠百货商场AF区***号。
经营者:郭涛,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山路梨园小区**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阳市大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旌旗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系莱阳市大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上诉人菏泽市花都商埠鲁鹏童车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莱阳市大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菏泽市花都商埠鲁鹏童车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菏泽市花都商埠鲁鹏童车经营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菏泽市花都商埠鲁鹏童车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