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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美嘉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36号之三
案件名称东莞市美嘉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美嘉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36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FischerwerkeGmbH&Co.KG(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经营地址位于联邦德国瓦尔达赫塔尔72178,克劳斯-菲舍尔大街1号。

授权代表:慧鱼(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东仓北路105号1幢,授权代表:左由章,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光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东莞市美嘉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温塘皂三工业区石羊街南10号。

法定代表人:黄锦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FischerwerkeGmbH&Co.KG(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以下简称费希尔厂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美嘉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嘉美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9712××××.2,专利名称:膨胀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美嘉美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现申请人费希尔厂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费希尔厂公司针对本案已申请撤诉,且费希尔厂公司作为上述财产保全的申请人,现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亦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本院对费希尔厂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东莞市美嘉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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