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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麦可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35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麦可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麦可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麦可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沙路***号富文工业园*栋*楼A229。

法定代表人:吴庆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金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栋厂房*层**层**栋厂房***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麦可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可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5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源德盛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取得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号为ZLXXX的实用新型专利。

经调查,麦可淘公司在其天猫麦可淘数码专营店销售的“尊致登手机自拍杆”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该商品由麦可淘公司大量生产、销售,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源德盛公司的专利权。

诉请判令麦可淘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商品的行为,并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麦可淘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和被告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可以受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麦可淘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在原审法院辖区之内。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麦可淘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麦可淘公司负担。

麦可淘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涉嫌侵权行为地和麦可淘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源德盛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的规定,原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本案麦可淘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故麦可淘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麦可淘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麦可淘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 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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