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667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全佳鑫超市,经营场所经开区新星宇呈沅和邑*期***栋***室。
经营者:苏欣。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平老奶奶公司)与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全佳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高平老奶奶公司以法律文书送达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