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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与枣庄臻味坊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4民初78号
案件名称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与枣庄臻味坊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枣庄臻味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78号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刘颜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臣,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该公司维权办主任。

被告:枣庄臻味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天山路西侧(原薛城镇建材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刘同世。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臻味坊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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