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41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号新东海商业中心**楼****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小灰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丰潭村三潭。
法定代表人:余光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小灰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