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一洋药品株式会社与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27号
案件名称一洋药品株式会社与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洋药品株式会社,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27号原告:一洋药品株式会社,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龙仁市器兴区下葛路110(下葛洞)。

法定代表人:金东渊,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女,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春,北京旭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

被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朱保国。

被告: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朱保国。

原告一洋药品株式会社诉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被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一洋药品株式会社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洋药品株式会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一洋药品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5元,由一洋药品株式会社负担(已交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