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初29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T。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师,执业证号14401201110370085。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延年,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510417091。
被告:经济开发区好公道家电批发部,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河西家电城9栋附3号门面。
经营者:邓远斌,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深圳东方小天鹅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东门南路寸金大厦14楼1404D。
法定代表人:谭洪。
被告:海口小天鹅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龙路22号深发展大厦2258房。
法定代表人:韩玉秀。
被告:天津优美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A区135室。
法定代表人:杨丙成。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开发区好公道家电批发部、深圳东方小天鹅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海口小天鹅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天津优美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无法提供被告深圳东方小天鹅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海口小天鹅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天津优美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的准确联系地址,无法完成送达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东方小天鹅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海口小天鹅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天津优美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东方小天鹅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海口小天鹅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天津优美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唐 琳审 判 员 舒易成审 判 员 肖光申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