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3914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水英食品店(经营者:顾水英,女,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新乐路***号。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水英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7月1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秋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