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8495号之一原告:上海品络匠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汪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金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旭,男。
被告:青岛链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朱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卫天,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绿光食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兵。
被告:青岛远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牟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卫天,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品络匠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链商网络有限公司、青岛绿光食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远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21年5月7日,原告上海品络匠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品络匠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品络匠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品络匠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燕萍审 判 员 张 呈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