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578号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工业园16号。
法定代表人:徐亚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迪龙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新寨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贾思洁,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家庄迪龙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5元,减半收取计2427.5元,由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