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02民初3729号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高新区红草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9A。
法定代表人:王汉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韶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灵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平山黄排开发区黄岗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3MA51Q6A17E。
法定代表人:杨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灵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