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855号 原告:胡建,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斌,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达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展滔科技大厦4楼402室(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1994X3。
法定代表人:陈彦营。
被告:深圳市信威运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安良社区安兴路6号B栋3楼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176721W。
法定代表人:张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建与被告深圳市凯达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威运大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XXXX00.6)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胡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建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胡建承担。
审判长 钱 翠 华 审判员 马 振 军 审判员 林 建 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永雪(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