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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与深圳市凯达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威运大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855号
案件名称胡建与深圳市凯达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威运大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建;深圳市凯达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威运大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855号 原告:胡建,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斌,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达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展滔科技大厦4楼402室(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1994X3。

法定代表人:陈彦营。

被告:深圳市信威运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安良社区安兴路6号B栋3楼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176721W。

法定代表人:张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建与被告深圳市凯达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威运大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XXXX00.6)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胡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建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胡建承担。

审判长 钱  翠  华 审判员 马  振  军 审判员 林  建  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永雪(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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