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221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胥口新什物谷超市,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孙武路624号。
经营者: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胥口新什物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