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260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K。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利方,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利方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利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利方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利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