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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傲、深圳深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411民初2987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傲、深圳深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余傲,深圳深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晶科集成吊顶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298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号*幢***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傲,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深圳深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建设路东方广场1112(入驻深圳市华易联合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

法定代表人:谢枝。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寿慰,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晶科集成吊顶厂。

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假山村*组假山头*号。

经营者:康太军,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傲、深圳深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晶科集成吊顶厂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还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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