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初187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众兴通讯部,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路。
经营者:付记芳,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碱滩村***号。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众兴通讯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