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初92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亚豪,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阳,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阳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案件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