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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荣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1刑更3647号
案件名称黄荣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荣愿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647号罪犯黄荣愿,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高中文化。

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5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荣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闽05刑终9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荣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1个,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黄荣愿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黄荣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荣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荣愿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罪犯黄荣愿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荣愿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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