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8359号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0。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效根,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美丽,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万众城家居广场东鹏卫浴商行(经营者谢淑梅,女,汉族,1986年9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揭东县),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布龙路万众城家居广场A2区3309号。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万众城家居广场东鹏卫浴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所有侵权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被告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0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情况一、注册商标的详细情况:第1048613号商标注册人为加美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5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
类别为第11类;
标识具体内容为“”;
核定商品范围包括盥洗室(抽水马桶)等;
有效期经续展至2017年7月6日。
第4724680号商标注册人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类别为第11类;
标识具体内容为“馬可波羅”;
核定商品范围包括盥洗室(抽水马桶)等;
有效期自2008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
二、侵权事实:2016年6月12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布龙路万众城家居广场A2区3309号深圳市龙华新区万众城家居广场东鹏卫浴商行内发现有5个印有“馬可波羅”标识的马桶,型号分别为6098、823、683、691、694。
三、被诉侵权商品及商标:5个马桶上有标记“馬可波羅”等。
四、被诉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的比对意见:被控侵权商品属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
五、被诉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比对意见: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构成商标的相似。
六、被控侵权商品的真伪情况:并非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
七、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的违法所得:原告未举证。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被告的销售行为已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万众城家居广场东鹏卫浴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万众城家居广场东鹏卫浴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万众城家居广场东鹏卫浴商行负担1,150元,由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雷 秀 明人民陪审员 高 志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边 秋 红书 记 员 周敏(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它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