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193号原告:达利园(河南)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宣化镇郝家门村8号。
法定代表人:岳建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少楠,该公司员工。
被告:达利园(河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镇兴路北侧、青年路南侧郑东宽豪斯2号楼3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陈素真。
原告达利园(河南)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利园(河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达利园(河南)牧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达利园(河南)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