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初182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号。
法定代表人:金东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石鼓区维达手机配件通讯商行。
经营者:王光生。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石鼓区维达手机配件通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以与被告衡阳市石鼓区维达手机配件通讯商行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阳市石鼓区维达手机配件通讯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