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200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惠市如家宾馆,经营地址德惠市2.5街圣兴小区二区*号楼。
经营者:孔令男,男,汉族,1983年3月23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建设街育才委**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闻天,吉林邴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惠市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德惠市如家宾馆)已履行支付赔偿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