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817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关区旺达超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滨河新村西锅*号。
经营者:宋明。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关区旺达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2017年8月22日经传票传唤,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余25元退还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