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767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新桥英建副食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新华路**号。
经营者:周英建,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新桥英建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