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394号原告:王海嵘,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嘉善佳鑫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东升路18号2号楼119室。
法定代表人:王素芝。
原告王海嵘与被告嘉善佳鑫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王海嵘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海嵘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嵘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海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