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7054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梅,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十足铂金广场副食品小超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南路***号。
经营者:杨丰。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奶奶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十足铂金广场副食品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老奶奶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奶奶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秀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