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374号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菀坪恒本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同心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L6702811-5。
经营者:张卫威,女,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宝,浙江纳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秘,浙江纳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银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盛丰路50号第2幢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307794722J。
法定代表人:麻晓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浙江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菀坪恒本机械厂与被告温州市银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菀坪恒本机械厂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菀坪恒本机械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菀坪恒本机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吴江区松陵镇菀坪恒本机械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