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62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91号119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福世界永和豆浆店,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号春升大厦*楼(08)永和豆浆。
经营者:刘凤,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华,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福世界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