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16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董事长。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家家乐商贸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西海路南侧的家家乐服装,注册号:371102600536697。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家家乐商��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