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360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600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五星家园258-1108。
法定代表人:徐栋林,该公司总经理。
再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吴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干县瑞峰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河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谭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平,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易购得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长江路66-2208。
经营者:王永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迪,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干县瑞峰箱包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易购得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