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2625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洛杉矶市。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帅得雅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塘桥镇。
法定代表人陈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金州区光明街道俊杰卡通天地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经营者包志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帅得雅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金州区光明街道俊杰卡通天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