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6488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舣。
第三人:广州市尚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6。
法定代表人:李宇航。
本院在审理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原告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