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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祯怡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田荣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4105号
案件名称梅祯怡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田荣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梅祯怡;何田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105号原告:梅祯怡,女,1994年4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田荣,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梅祯怡与被告何田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梅祯怡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祯怡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祯怡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陈泽婷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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